也许,这种病症也应该被称为“意识集群”。
如果,一个意识变成了所有的意识中的唯一,那是不是就意味着这个人格杀掉了其他人格?
一个人格杀掉了所有的人格,那么,在法律上,或者道德层面上,这个人格算不算杀了人?
我们是不是应该,为一个精神分裂症患者的每一个人格,保证他们的人权?
生物层面上的一个人,是一个“人”,有人权,被道德、法律所承认。
而如果看精神层面上呢?
精神层面上的人还算不算是“人”?
如果是,那么,前面的问题就有了一个答案。
这个最后统一的人格,在得到身体的全部控制权的同时,他杀掉了很多“人”!
他就是杀人犯,无论法律还是道德层面上,他都是罪无可恕!
可是,作为一个精神康复中心的医生,治病救人的目标,就是让病人最终可以变得正常,回到正常社会,过正常人的生活。
想要达到这个结果,那么就有一个问题,那就是要病人可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比如,在法律上,一个人犯了罪,就要对他追究或民事、或刑事责任。
但是,如果病人无法控制自己,犯下了什么罪孽,又应该算谁的?
比如顾升,15个人格,其中一个犯罪,罪恶滔天,杀了人。
其他的顾升人格无法制止,甚至都并不知情,就像一直沉睡的一号。
那么,他是否构成了犯罪,一个人格犯罪,那么其他的大多数都没有犯罪,他们就是无辜的!
那么在法律上又是否要对这个人制裁?
我们不可能只制裁其中一个,又不对其他的人格造成影响!
现有的刑罚手段,只能针对肉体!
无法精确对某一人格实施惩罚!
而作为精神康复中心的医生,如果给病人治病就会造成有人格被杀死吞噬,成为养料!
这个过程,必然会导致某些人格毁灭消失!
那么,作为主治医师,他是不是就算杀了“人”,或者说是教唆杀“人”?
如果精神层面的人格不是“人”,那么前面的问题,也同样有了一个答案。
这个人格不是人,他们的整体,所有的人格加在一起的那个“人”,也就是生物层面上的人,才是个“人”。
所以,留下一个,杀死其他所有的“人格”都不是什么问题,没有任何法律、道德、心理层次上的负担。
可是,作为一个正常的人,他真的可以下得去手吗?
就董小生而言,眼前的这个“病人”顾升,以及跟自己最熟的“女士”顾升,当然还有多次交流的“族长”顾升。
这每一个人格,都像一个个不同的人一样。
每一个都是“人”啊,所以,这个病应该怎么治呢?
董小生感觉一阵头疼。
顾升是一位男士,那么,必定意味着“女士”人格一定会被抹杀,吞并!
如果给一位男士留下了一个“女士”人格,他一定会不幸福!
不幸福就要“杀掉”、消灭他吗?
董小生不敢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