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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一十六章 买奴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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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着朝阳,张楠还有萧松却来到了大唐最黑暗的地方,奴隶市场。

在这里人是最不值钱的东西,不管是男人女人,老人小孩,只要你付够足够多的银两,你都可以像牵一条狗一样牵着一个奴隶回去,当然,也可以是牵着多个奴隶。

古代的登记制度森严,唐朝的等级大致可以分为”良”、”贱”两种。”良”主要是官吏,编户齐民。”贱”指奴婢,官户、部曲等。两者之间么是杂户,工户,乐户。

但是如果说起奴隶来,唐朝的奴隶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是人非人,是畜非畜。

《唐律疏议》中多处明确规定:“奴婢畜产,类同资财。”、“奴婢贱人,律比畜产。”、“生产藩息者,谓婢产子、马生驹之类。““其奴婢同于资财,不同缘坐免法。“奴婢同资财,故不别言。”、“奴婢既同资财,即合由主处分。”可见奴隶是当做畜生一般的资产,并不是一个独立的人来看待的。

但是国家的户口登记中,奴隶与良人登记在一起,唐代的户籍需记载奴隶的名字,性别,年龄,相关亲戚,州、县也要对奴隶分门别类的记录在案。畜生是不需要这般登基的,所以又有点像人。

明明大家都是人,怎么能把奴婢分出来呢?欧洲罗马人的办法很直截了当,在奴隶脸上烙上印记就是了。

而我们却喜欢温文尔雅,不搞那一套。大唐依靠的是严格的籍帐制度,兵有兵籍,民有民籍,匠有匠籍,奴有奴籍。官奴婢、官户的名籍由各司编造,“每至孟春,本司以类相从而疏其籍以申。

每岁仲冬之月,条其生息,阅其老幼,而正簿焉。”每年春天制表上报,冬天核查点验,有板有眼,毫不含糊。

寺观的奴婢、部曲名册,则附于僧尼籍与道士籍之后。民户的奴婢、部曲登录于自报的手实与各县编造的户籍及九等定簿等。无论寺观或民户,奴婢、部曲的除附增减手续均极其严格,奴婢因死亡除名要有5个证明人签字画押,经政府验实后方能削籍,从奴婢名册中删除。

买卖奴婢要集保人,立市券,申牒除附,保人必须有5个,以核实、证明所买卖奴婢的身份不假,还要由奴婢本人在市券上签字划押,“承贱不虚”。

虽然张楠来到了大唐,已经过惯了上位者的日子,也习惯了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生活,可是张楠从心里还是有些抵触奴隶制度的。

原因无他,只是因为张楠从小就被灌输着人人平等的观念,尽管这个社会并不平等,可是在现代社会,杀了人依旧是要偿命的,不管你是什么人,杀了人是要负刑事责任的。

但是在大唐可就不是这样了,唐代奴隶主人有变相处死奴隶权利。唐律虽规定:“奴婢贱隶,虽各有主,至于杀戮,宜有禀承。”,但实际上法律又规定:“诸主殴部曲至死者,徒一年,故杀者,加一等,其有愆犯决罚致死,及过失杀者,各勿论。”虽然在大唐无故杀死登记在册的奴隶是有罪的,但是责罚却轻过了在大唐杀一头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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