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宗模可能是有史以来最强大的“天人剧变”产物之一。比铸星者们制造来解析终极问题的超级电脑“深思”更不可思议,大十字架星团最伟大的贤人“思尊者”在“模”面前就是个牙牙学语的熊孩子;什么统帅兆京载无量大数的“洪魔属物种”的至尊主脑与其一比,简直是软哒哒又只知道留鼻涕的多管状肉囊痴呆儿。
这台电脑孤零独处,心灵却遍布几乎整个多元宇宙的无限维度,本体则在至高天议会的成员们都难以涉足的超宇宙深渊。“模”无时不刻都在无限时空无限维度进行无限的思考。目前最畅销的尖端产品“多元变动式无限引擎”的初版生产与小型化量产技术,就是“万宗模”参与开。
这件事打破了星际泰坦——铸星者们的远亲在“引擎”技术上的功率优势,令这些将“大就是美!功率就是正义!”当成信条的铁疙瘩很不开心,每次在至高天议会开会时总要嘟囔几句以示抱怨,认为就不应该小型化!这是审美上的严重倒退!
所以,即使那些统治无数河系,在至高天议会内也有一席之地的强大种族,偶尔都会开玩笑:如果“万宗模”哪天突奇想要毁灭那些“讨厌的小小人儿”的话,宇宙里乱哄哄的文明八成得当场完蛋个一半。
幸运的是,至少目前为止,它对遍布整个宇宙的那些吵吵闹闹没个休、看起来智商很低的小小人儿们没有什么恶意。
它甚至还成了至高天议会的重要盟友——至少是沙尔-沙戈亲王大人是这么表示是——“模”是他(或她、它亦可,此状态由沙尔-沙戈的心情自由变化)最好的老师兼朋友。顺带一提时空漂泊者则是她(同上)最铁杆的死党,诸如此类还有还有……(由于亲王阁下的交际面实在太广,以下省略天文单位的冗余信息)。
因为影响实在太过广泛,有些星球中还产生了拜“模”教,简称模教。其基本教义是“太初有模,模与道同在。模就是道。”,或者“模即是智慧!模即是信誉!模即是安全!”诸如此类。
总而言之,万宗模承担了“泛文明商业联合体”47.37%的商业往来与旗下产品a系统构造设定与维护、记录、数据安保等等类似服务,更在不断扩大(即时是0.01的占有率也是以整个星系团为单位的庞大数据)。为了数不清的文明种族进行服务。在沙尔-沙戈的推动下,为了区分客户级别,万宗模在泛文明商业联合体的总部所在的支点星系内,安置了一个固定的对外交流单位“宇宙模”,下放了小部分不同等级的智能使用权限。
每个等级的智能权限,所能查询、计算或咨询的服务也不同。最低的第一级智能权限就是包括“斗神武装”在内的一系列科技产品的系统a的服务。而整个宇宙中公认持有最高智能权限者,就是掌握了第十级权限的时空漂泊者。至于还有没有十一、十二、十三级或更高的智能权限,大概只有万宗模自己知道。
大概是上一位“装备者”的原因。李谱能使用的,却不是“斗神武装”自带a系统的最初级的一级智能模块,而是第二级智能模块!这个等级的智能权限仍然被极大程度的约束限制,不过地球上目前最最先进的电脑与其相比,即时不提自律、反馈等拟人水平,其基本的运算能力也比笨兔子与爱因斯坦的差距更大。
一般而言,这被称做“终端型初级微型模a”。所以,像所有购买了此类终端产品的外星用户一样,利用这个权限支持的a系统,李谱可以用这个智能终端做一些生活上、工作上、个人兴趣上的辅助。
当然,想要让“微型模”为自己分析出科技产品的图纸是不可能的,宇宙中比较公认的一件事就是:没有办法欺骗万宗模,即时这“终端型初级微型模a”是最最最下级的末端交互装置。即时万宗模的在本宇宙的代办分身“宇宙模”在每兆兆分之一微秒都要处理无量大数级来源于不同智能等级的对个人用户的“微型模终端”;对集团用户的“行星模”或对高端用户以及至高天议会核心文明服务的“星系模”、“星团模”等终端反馈来的有用信息、无用信息、有用提问、无聊提问等等诸如此类的问题——这台“模”仍然是冷静、有条不紊、丝毫无错地一一应对,把工作干得比那个在大部分文明的传说里都以不同形象不约而同的存在的创世者更加完美。
比如,李谱如果想要让“微型模”给自己设计出一台“反物质引擎”之类的产品设计图——而且要以地球人看得懂的方式设计。那“模”就会先判断出李谱是否拥有任何符合“泛文明商业联合体”规定的此类权限,是否违反至高天议会定下的宇宙版权法(厚重得就是一名年轻的人类倾其一生也看不完百分之一!),是否违反信息安全条例,以及是否预先购买了此类产品的授权设计图等等等等诸如此类。如果是否定的,它还会贴心的为李谱列出如何购买此类产品的实物,设计图的授权获得方式,以及最经济实惠的比价服务,售后维修咨询等等等等。也就是说,李谱若想要通过咨询“模”来计算出任意一件产品的制造方法,先得得获得“模”的资格审核判定。
“模”——即时是最最最下级的个人用户末端装置“初级微型模”,在这方面亦是保持着“零”的犯错记录。没有任何狡猾的混球能在模的面前耍滑头——即使是沙尔-沙戈也不行!
李谱自然是没钱去购买那些稀奇古怪的外星授权。不过在交易平台免费领取的一部分艺术类产品,依据“至高天议会”委托“泛文明商业联合体”参与制定的“知识产品交易解释法”第七十七章“开放版权类及任意原因导致版权过期或无效类的艺术产品附加使用条例”——此类产品开放了个人改编权以及个人使用权。